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顏麗貞
相 對 人 胡榮吉兼胡玉香之繼承人
蕭金保即胡玉香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蕭美麗即胡玉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 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 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 、第2項復已揭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榮吉、第三人胡玉香於民國 103年12月11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2,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3月10日,並分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 案。詎相對人胡榮吉、第三人胡玉香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 本金2,300,000元,又第三人胡玉香於106年9月26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胡榮吉、蕭金保、蕭美麗,又蕭金保已向本院陳 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另附表編號1所示 不動產經分割繼承,所有權移轉權利範圍各1/2登記予相對 人胡榮吉、蕭金保,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 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胡 玉香之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本院家事法庭107年4月16日南院武家君106年度司繼字第 3292號函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第三人胡玉香於106年9月 26日死亡,其繼承人蕭金保業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292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故第三人胡玉香之 遺產權利義務關係即由其繼承人蕭金保、蕭美麗、胡榮吉繼 承而列為本件相對人及債務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64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山上區 │ 豐德段 │396 │1295.00 │全部 │
│ ├───┴────┴────┴────┴────┴────┤
│ │所有權人:胡榮吉、蕭金保,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002 │臺南市│ 山上區 │ 豐德段 │658-7 │265.00 │18分之1 │
│ ├───┴────┴────┴────┴────┴────┤
│ │所有權人:胡榮吉,權利範圍18分之1 │
├──┼───┬────┬────┬────┬────┬────┤
│003 │臺南市│ 山上區 │ 豐德段 │658-10 │171.00 │全部 │
│ ├───┴────┴────┴────┴────┴────┤
│ │所有權人:胡榮吉,權利範圍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64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號│ │ │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 │
├──┼─┼──────┼────┼────┼─┼─┼─┼─┼─┼─┼───┤
│001 │73│臺南市山上區│臺南市山│3層樓房 │58│62│62│4.│18│平│全部 │
│ │ │隙子口54之1 │上區豐德│鋼骨造 │.0│.5│.5│50│7.│方│ │
│ │ │號 │段658-10│ │5 │5 │5 │ │65│公│ │
│ │ │ │地號 │ │ │ │ │ │ │尺│ │
│ │ ├──────┴────┴────┴─┴─┴─┴─┴─┴─┴───┤
│ │ │所有權人:胡榮吉,權利範圍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