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6年度,1號
TNDV,106,重家繼訴,1,2018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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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王福進
      王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被   告 王永達
      林翠眉
      王豐硯
      王子俊
      王子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吳信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離婚事件」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述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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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