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75號
TNDV,106,訴,2075,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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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   告 毛鼎清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楊漢銘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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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