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陳玟玟
訴訟代理人 陳運如
被 告 陳詠中
林璟宏
陳玉峻
陳科宇
陳萬全
陳炳志
蔡玉媚
周新春
王劉六雲
甘佩橙
林進基
陳李日英
陳保安
陳從恩
陳從明
陳珮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項關於「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一)第一行關於「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