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19號上 訴 人 劉名峯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被 上訴 人 游寶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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