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03號
TNDV,106,家訴,103,2018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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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3號
原   告 李英俊
被   告 黃榮裕  原住彰化縣○○鎮○○路00號
      黃榮聰
      黃錦瑞
      黃錦薰
      黃榮賢
      陳雅汝
      陳文祥
      陳文凱
      陳文茜
      李元雄
      李松豐(原名李松霖)
      李民輝
      李民宗
      李麗珍
      李元喬
      李權倫
      李月惠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李月娟
      李宜樺
      李民偉
      李金釵
      顏士耿
      顏蘭芬
      顏敏娟
      顏辰鳳
      耿淑英
      耿淑珍
      耿淑治
      耿秋江
      耿秋森
      王梨村
      王美菊
      王美圓
      王美桃
      王梨明
      李學嘉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
      李學信
      李英宏
      陳李金華
      李富美
      李真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關於「雲林縣崙背鄉652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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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