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3號原 告 李英俊被 告 黃榮裕 原住彰化縣○○鎮○○路00號 黃榮聰 黃錦瑞 黃錦薰 黃榮賢 陳雅汝 陳文祥 陳文凱 陳文茜 李元雄 李松豐(原名李松霖) 李民輝 李民宗 李麗珍 李元喬 李權倫 李月惠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李月娟 李宜樺 李民偉 李金釵 顏士耿 顏蘭芬 顏敏娟 顏辰鳳 耿淑英 耿淑珍 耿淑治 耿秋江 耿秋森 王梨村 王美菊 王美圓 王美桃 王梨明 李學嘉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 李學信 李英宏 陳李金華 李富美 李真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關於「雲林縣崙背鄉652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