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337號
TNDM,107,訴,337,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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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7號
                   107年度聲字第1111號
                   107年度聲字第1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白友峰
選任辯護人 邱煒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
裁定如下:
主 文
白友峰自民國壹佰零柒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 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 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 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 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 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白友峰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犯罪嫌疑重 大,又被告前有通緝前科,且從事跨海詐騙行為,有事實足 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無從確保被告 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規定,自民國107年3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三、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7年6月19日訊問被告後 ,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犯罪證據可稽,足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犯罪嫌疑 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 表1份存卷可查,且有能力從事跨海詐騙行為,有事實足認 有逃亡之虞。基此,本件被告有逃避刑案審判、執行而逃亡 之傾向,且無其他更小侵害手段可確保被告到庭,非予羈押 ,即無從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 原因及必要,應予繼續羈押,應自107年6月27日起,延長羈 押2月。
四、被告雖以其坦承犯行,無逃亡及串證之虞為由,聲請停止羈 押;然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如前述,尚



難因其坦承犯行,即遽認無逃亡之虞。另被告亦無刑事訴訟 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形。從而,被告之聲請,自難准許, 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項、第5項、第220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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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