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年度偵緝字第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永慶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 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罪。被告為慧生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與那羅延 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聖高地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威展空 間設計企業社、誠合環境有限公司間無銷貨事實,仍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男子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虛偽開立如檢察官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11張統一發票,並交予上開公司 、商號充當進貨憑證,供其扣抵銷項稅額,確實有幫助上開 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之犯罪事實。
三、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集合犯之 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意涵、實現該犯罪之必要手 段、該犯罪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
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 原則判斷之。查被告先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 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 念上,縱有多次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 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幫助逃漏稅與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
四、另查被告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酒後駕車之公共危 險、賭博、妨害風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 前科,其中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 字1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被告於100年6月28日 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無交易事實,竟以虛開發票方式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對社 會經濟活動造成危害,且犯罪金額甚鉅,行為實屬不該,惟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 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附錄論罪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247號
被 告 林永慶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二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永慶自民國 105 年 1 月至 105 年 4 月間止,擔任址設 臺南市○區○○路○段 000 號 1 樓「慧生有限公司」實際 負責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男子共同基於偽造文 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 明知慧生有限公司於 105 年 1 月至 105 年 4 月間與那羅 延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聖高地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威展 空間設計企業社、誠合環境有限公司並無銷貨事實,竟虛偽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 11 張,合計共新臺幣(下同) 444 萬 5,399 元,交與上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上開營 業人取得前開虛開之統一發票後,持該不實之統一發票扣抵 銷項稅額,以此法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達 22 萬 2,269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慧生有限公司未繳納營業稅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 105 年 4 月間寄發催繳通知予名義負責人陳淑惠,始悉上 情。
二、案經陳淑惠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永慶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陳淑惠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統一發票影本 11 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07 年 5 月 4 日函文暨函附之 慧生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資料 1 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罪 ,本罪乃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3677 號判例要 旨參照)。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 法第 15 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第 1 款之罪(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6792 號判決要 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幫助逃漏稅罪嫌、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嫌;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 2 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規定,從一重即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檢察官 施胤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湛繹
參考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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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慧生公司幫助逃漏稅額 │
├─┬─────────┬───────┬──────┬─────┬────┤
│ │買受人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 │逃漏稅額│
├─┼─────────┼───────┼──────┼─────┼────┤
│1 │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105年01月 │AU00000000 │571,429 │28,571 │
│ │有限公司 ├───────┼──────┼─────┼────┤
│ │ │105年01月 │AU00000000 │571,429 │28,571 │
│ │ ├───────┼──────┼─────┼────┤
│ │ │105年01月 │AU00000000 │380,952 │19,048 │
│ │ ├───────┼──────┼─────┼────┤
│ │ │105年01月 │AU00000000 │666,667 │33,333 │
├─┼─────────┼───────┼──────┼─────┼────┤
│2 │那羅延設計工程有限│105年01月 │A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公司 ├───────┼──────┼─────┼────┤
│ │ │105年01月 │AU00000000 │457,143 │22,857 │
│ │ ├───────┼──────┼─────┼────┤
│ │ │105年01月 │AU00000000 │571,429 │28,571 │
├─┼─────────┼───────┼──────┼─────┼────┤
│3 │威展空間設計企業社│105年01月 │A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4 │誠合環境有限公司 │105年02月 │AU00000000 │170,000 │8,500 │
│ │ ├───────┼──────┼─────┼────┤
│ │ │105年02月 │AU00000000 │135,000 │6,750 │
│ │ ├───────┼──────┼─────┼────┤
│ │ │105年02月 │AU00000000 │121,350 │6,068 │
├─┼─────────┼───────┼──────┼─────┼────┤
│ │合計 │ │11張 │4,445,399 │222,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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