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5 年度偵緝字第1071號、106 年度聲沒字第48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共貳個,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分別為拾貳點玖零貳公克、貳點陸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檢察 官以105 年度偵緝字第1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經送鑑定確檢出第二級 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 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及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 有明文規定。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緝字第1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 非他命之白色結晶2 小包(扣案時毛重分別14.44 公克及3. 0 公克),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分別為12.902公克、2.69 7 公克,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附卷可考,是 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本 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2 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 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裝袋自仍應 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