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787號
TPDV,107,除,787,201806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87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東其建設│台北富邦│106年12月31日 │881,000元 │JJ1223257 │
│ │股份有限│商業銀行│ │ │ │
│ │公司 │莊敬分行│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