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盧紀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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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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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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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6106057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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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6106069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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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469991 │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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