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兆創藝股份有限公司
、李中正及王秀美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萬1,160元,應繳裁判費92,
37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87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1,877元,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