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30號
TPDV,107,重訴,730,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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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兆創藝股份有限公司
李中正王秀美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萬1,160元,應繳裁判費92,
37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87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1,877元,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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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兆創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