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40號
原 告 劉美君
被 告 凱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13日合 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6頁),依上揭說明,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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