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67號
TPDV,107,訴,1667,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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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7號
原   告 伊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室宜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王秋滿律師
被   告 臉書來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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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臉書來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