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4號
原 告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河圖社區管理
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原告
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58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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