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7年度,222號
TPDV,107,家聲,222,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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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薛家卉(即薛佳惠)

代 理 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美智李偉齡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事件(本院104 年度親字第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4 年度親字第13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之民國104 年2 月11日、104 年3 月26日、104 年8 月5 日、104年10月7 日、104 年11月4 日、105 年2 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 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 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 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 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修正說明參照)。又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 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 。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 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 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簡抗字 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親字第13號確認親子 關係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如主文所示庭期內容,爰聲 請准予交付如主文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親字第13號確認親子關係存 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 ,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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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