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再字,107年度,1號
TPDV,107,婚再,1,2018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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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鄭惠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孝杰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字,觀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敘明究係聲請再審或 回復原狀,以及聲請何款項之再審事由及法條依據為何,經 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裁定命於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4 月3 日送達再審原告,再 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費查詢表等件在 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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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