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0056號
TPDV,107,司票,10056,201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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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056號
抗 告 人 鄒美惠
      蕭翊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10056 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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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