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呈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庭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陸萬玖仟貳佰陸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七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
七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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