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476號
TPDV,107,司促,9476,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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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呈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庭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陸萬玖仟貳佰陸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七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
  七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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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