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404號
TPDV,107,司促,9404,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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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錦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一、相對人黃錦光與聲請人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乙份而
  向聲請人借貸200萬元整及50萬元整,借款期間皆為自民國(
  下同) 102年12月16日起至117年12月16日止 (證一、二),
  利率依年利率1.84%(即年利率0.78%加定儲指數1.06%,證三
  )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
  二、詎相對人黃錦光竟於107年3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
  本息,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
  八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500,259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
  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黃錦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影本乙件。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件。
  三、牌告利率表。
  四、放款帳卡。
  釋明文件:黃錦光-債權證明文件影本(掃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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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