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錦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一、相對人黃錦光與聲請人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乙份而
向聲請人借貸200萬元整及50萬元整,借款期間皆為自民國(
下同) 102年12月16日起至117年12月16日止 (證一、二),
利率依年利率1.84%(即年利率0.78%加定儲指數1.06%,證三
)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
二、詎相對人黃錦光竟於107年3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
本息,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
八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500,259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
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黃錦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影本乙件。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件。
三、牌告利率表。
四、放款帳卡。
釋明文件:黃錦光-債權證明文件影本(掃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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