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337號
TPDV,107,司促,9337,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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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欣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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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