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宛宜(原名陳玉枝)
楊翊煒(原名楊金福)
一、債務人陳宛宜(原名陳玉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
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伍拾
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宛宜(原名陳玉枝)、楊翊煒(原名楊金福)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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