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柏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柏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12%│
│ │169901│ │6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柏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67% │
│ │270098│ │6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王柏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79564 │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王柏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8626│ │6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一)債務人王柏林於民國106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1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6月13日止累計183,499元正未給付,其中169,901元為
本金;12,579元為利息;1,01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柏林於民國103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6月13日止累計278,664元正未給付,其中270,098元為本
金;7,973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柏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05日止累計265,229元正未給
付,其中248,190元為消費款;15,249元為循環利息(2018/1
/7~2018/06/05);1,7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