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130號
TPDV,107,司促,9130,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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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柏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柏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12%│
│  │169901│     │6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柏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67% │
│  │270098│     │6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王柏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79564 │     │6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王柏林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8626│     │6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一)債務人王柏林於民國106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1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6月13日止累計183,499元正未給付,其中169,901元為
  本金;12,579元為利息;1,01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柏林於民國103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6月13日止累計278,664元正未給付,其中270,098元為本
  金;7,973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柏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05日止累計265,229元正未給
  付,其中248,190元為消費款;15,249元為循環利息(2018/1
  /7~2018/06/05);1,7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004)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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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