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39號
TPDV,107,司促,8939,201806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啟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