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929號
TPDV,107,司促,8929,201806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安琪(原名汪芊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8929號)
  (一)查債務人汪芊伶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4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84,
  72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
  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