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代 理 人 蔡俊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朝榮(原名柯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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