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水事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卉妮
代 理 人 劉立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俊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梁俊龍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 出梁俊龍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7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5月17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