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482號
TPDV,107,司促,5482,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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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安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鄒菀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萬貳仟零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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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安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