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安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鄒菀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陸仟壹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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