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杜正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麗輝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捌佰零陸萬捌仟肆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貳萬零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