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翼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榮燊
京璞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
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
人京璞建設有限公司應與被上訴人呂榮燊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1,66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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