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7年度,7號
TPDM,107,附民緝,7,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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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   告 張嘉臻

被   告 馮世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易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本息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張嘉臻於本院107 年度易緝字第12號被告馮世賢被訴 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關 於被告幫助詐欺犯罪使原告受損害之新臺幣8 萬9,950 元及 該金額範圍內之利息請求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上揭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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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