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1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DAI(中文阮文大)
送達代收人 劉德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23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一0七年度審訴字第二八三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 VAN DAI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以107年度審訴 字第283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