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6年度,2176號
TPDM,106,交簡,2176,2018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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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字第2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ZAJAC WILLIAM MICHAEL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30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就被告護照號碼「000000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就被告ZAJAC WILLIA M MICHAEL之護照號碼誤載為「000000000號」,然此等文字 誤寫核與判決實質內容及被告同一性無礙,依前開說明,均 將此等文字之誤寫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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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