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78號
TPDM,103,訴,178,20180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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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堅


被   告 陳銘仁


被   告 譚新明




被   告 吳柏宏



被   告 蘇育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李志堅陳銘仁吳柏宏譚新明蘇育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其等被訴賭博犯行部 分均自白犯罪(本院103 訴178 卷㈡第9 頁反面、第111 頁 反面,本院卷㈣第32頁、第133 頁反面,本院卷㈤第198 頁 、第207 頁反面至第208 頁、第209 頁反面至第210 頁、第 197 頁反面),經詢問檢察官及被告等人之意見,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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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