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堅
被 告 陳銘仁
被 告 譚新明
被 告 吳柏宏
被 告 蘇育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李志堅、陳銘仁、吳柏宏 、譚新明、蘇育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其等被訴賭博犯行部 分均自白犯罪(本院103 訴178 卷㈡第9 頁反面、第111 頁 反面,本院卷㈣第32頁、第133 頁反面,本院卷㈤第198 頁 、第207 頁反面至第208 頁、第209 頁反面至第210 頁、第 197 頁反面),經詢問檢察官及被告等人之意見,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