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64號
TCDV,107,訴,464,2018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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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吳系
     門榮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64 號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36 萬5,400 元【計算式:75平方公尺x29,600
元〈民國106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145,400 元
=2,36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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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