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3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王峻棋即王添福之繼承人
王明珠即王添福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宸壽即王添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 以107年度補字第67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4,162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3日送達予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 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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