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秋蒲發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63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395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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