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62號
TCDV,107,補,1162,201806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秋蒲發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63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395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