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鄒騰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東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