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賴文仁
上當事人與被告林欣芳、黃民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