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張萬春法定代理人 張光前被 告 張玉蘭 張秋池 林張彩草 張涼橘 張熚煉 張賜村 劉文榮 張炳林 陳張雪花 陳張雪惠 張輝彥 張邦彥 張明彥 張宗彥 張昌彥 張千惠 張靜惠 張俊彥 羅愛卿 張清彥 張堅彥 張菱育 張淑玲 張山林 張玉美 蔡素芳 楊秋雄 楊志磨 江聰敏 陳江惠美 范江登美 李江美雲 謝江麗美 江玲美 張炳煌 張炳森 張炳輝 張進升 張繁香 張繁芬 余英杰 余慧燕 張仕欣 林志聰 張仕沛 張雅雯 林惠娟 林良鷲 楊碧彥 楊碧崧 楊碧滄 楊玲娜 楊麗雯 楊君亮 楊覺民 楊峻民 楊玉娘 王楊慈如 江軍衛 江軍億 江思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張汝山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3850分之2410辦理繼承後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上開土地面積為16147平方公尺,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90元,則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利益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應核定為250萬0628元【計算方式:890×16147×2410/13850=250062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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