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魏靖庭
原 告 馬詩琁
上列原告對被告劉德華提起返還價金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