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58號
TCDV,107,補,1058,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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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魏靖庭
原   告 馬詩琁
上列原告對被告劉德華提起返還價金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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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