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49號
TCDV,107,補,1049,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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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立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憶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序國康和視聽歌唱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30,4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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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