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立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憶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序國、康和視聽歌唱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30,4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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