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77號
TCDV,107,消債補,77,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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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7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心語即張思慧
代 理 人 林思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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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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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
│ 、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二、依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0號訊問筆錄所示,聲請人 │
│ 從事保姆工作,每月薪資約22,000元。聲請人就下列事項│
│ 應予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 │
│ (一)雇主資料(姓名、地址等)。 │
│ (二)聲請人係自何時開始從事此保姆工作?其工作內容? │
│ (三)雇主發放薪資之方式? │
├───────────────────────────┤




│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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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
│ 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五、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四名未成年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
│ 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
│ 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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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四名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
│ 構最近二年(自105年5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
│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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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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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