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726號
TCDV,107,司聲,726,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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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台灣冠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敏絹
相 對 人 華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懇瑞
法定代理人 蘇葉春
法代代理人 蘇雋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四四七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 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47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11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 第447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撤 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是該訴訟業已終結, 且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 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 實,是本件訴訟業經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 行程序而告終結。又上開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已聲請本院 命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 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 訟行為,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 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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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冠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