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88年度,67號
TPDM,88,重附民,67,200007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   告 樺榮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一五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沈台喜
  原   告 正宜塑膠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七七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乙○○○霓虹工程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度易字第四九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甲○○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君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乙○○○霓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宜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