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105號
TCDV,107,司票,4105,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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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105號
聲 請 人 詹木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孟紘何玉秋、魏茜誼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魏茜誼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務省略),並確認姓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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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