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12號
債 權 人 林冠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瑜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姓
名是否有誤?請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釋明資料(如支票或借據因台端
所附之匯票之收款人非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