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181號
TCDV,107,司促,15181,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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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8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謝伯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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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