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980號
TCDV,107,司促,14980,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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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賴昭霖
債 務 人 丁瑛子
一、債務人賴昭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貳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以每月
  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賴昭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瑛子負清償責
  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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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