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賴昭霖
債 務 人 丁瑛子
一、債務人賴昭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貳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以每月
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賴昭霖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瑛子負清償責
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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